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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

海财政〔2015〕46号
2015-10-08
  • 索引号:
    001008004003011/2015-48311
  • 公开方式:
    主动公开
  • 文件编号:
    海财政〔2015〕46号
  • 有效性:
    有效
  • 成文日期:
    2015-10-08
  • 发布机构:
    市财政局
  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:
    FHND12-2015-0006
  • 组配分类:
    市级部门

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
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:

为 贯彻 落实 国务院有关要求,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 5 月 29日 下发 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》( 浙财预〔 2015〕20 号 ),明确自 发文之日起,我省取消 营改增试点 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,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 改 征 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 通知》( 浙财预〔 201 2 〕 2 9 号 ) 及 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营业税改 征 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》 (浙财预 〔 201 3 〕 21 号 ) 中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。为 保持政策 一致性,《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 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<海宁 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(试行 )>的通知》(海财预〔201 3 〕 536 号)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。

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

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

2015年10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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