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
- 索引号:
001008004003011/2015-48311 - 公开方式:
主动公开 - 文件编号:
海财政〔2015〕46号 - 有效性:
有效 - 成文日期:
2015-10-08 - 发布机构:
市财政局 -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:
FHND12-2015-0006 - 组配分类:
市级部门
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:
为 贯彻 落实 国务院有关要求,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 5 月 29日 下发 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》( 浙财预〔 2015〕20 号 ),明确自 发文之日起,我省取消 营改增试点 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,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 改 征 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 通知》( 浙财预〔 201 2 〕 2 9 号 ) 及 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营业税改 征 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》 (浙财预 〔 201 3 〕 21 号 ) 中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。为 保持政策 一致性,《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 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<海宁 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(试行 )>的通知》(海财预〔201 3 〕 536 号)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。
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
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
2015年10月8日